瑞安市机动车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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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一) 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三) 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或因质量问题退车两种情形之一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四)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必须到温州市车管所及各分所办理登记。

  申请材料材料名称材料说明

  1、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供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提供原件

  3、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提供原件

  4、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提供原件

  5、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提供原件

  6、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提供原件

  办理程序回收,填表,受理,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服务对象面向个人和面向企业、组织

  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部门交警

  受理地址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隆山东路555)

  咨询电话0577-65855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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